高发财字〔2009〕358号
关于在广东异地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管理规定
各有关单位:
本规定适用于赴广东东莞散裂中子源工程现场和大亚湾中微子实验现场(以下称工程现场)工作的高能所的工程和实验人员,包括返聘、外聘人员,但不包括户口及岗位在工程现场的人员。
一、赴工程现场出差人员应填写《出差申请审批单》,按照高发财字〔2008〕159的有关审批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凭经过审批的《出差申请审批单》到财务处办理出差借款和报销手续。
二、鉴于工程现场住宿条件的特殊性,在工程现场工作期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异地工作补贴:
职称级别 |
异地工作15天以内 (含15天) |
异地工作15天以上 |
高级职称或职员 |
100元 |
150元 |
中级职称或职员 |
90元 |
130元 |
初级职称 |
80元 |
100元 |
除上述补贴外,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也不再核计加班费。
三、其它有关差旅费报销事项按照高发财字〔2008〕159号文件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财务 差旅费 规定
http://web.ihep.ac.cn/files/2009/cai/cai358.htm